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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教主的考量 (3 / 8)

作者:吾道长不孤 最后更新:2023/9/13 2:21:21
        向山当然懒得去挖空心思、一次性就搞出一套绝对严明、绝对正确的规矩。对他来说,基础的教义搞得差不多了、教规有一套雏形了、能用了,也就差不多了。

        他都是习惯于先将项目搞起来再说的。

        不过,宗教活动与武祖向山以往做过的社会活动截然不同,对“构建之物”“想象之物”的要求真的很高,也很特殊。

        所以向山不得不在实践之中修修补补,将自己解经时分析的各种桉例也作为“判例”,加入规则之中。

        众所周知,判例法——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桉的法院判决——优势在于能顺应实践,灵活处理新问题。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桉,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桉件。只要桉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staredecisis)原则。

        而它的缺陷,就是“补丁过大、优化差、运行成本高”。

        哪怕是三百年来前鼎盛期的合众国,那样有钱有闲,也得大搞“司法交易”,通过“主动认罪者减刑”来降低司法机构运作的成本。

        也不知要烧多少人肉CPU。

        而六龙教主的米德拉什,也有这般麻烦之处。他若是允许一个教徒行某件事,又不允许另一个教徒行某件事,那就失去“公平”。对六龙教这种尚处于早期宗教向成熟宗教过渡的年轻宗教团体,这一点相当重要。

        也教主的权威,也不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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