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大顺的贸易公司也存在,而且更加严重,比如要履行军事义务、要履行培养海员水手的任务、要配合作战提供后勤支持等。
或许,区别就是大顺的货物不愁卖,否则他们这么沉重的非商业义务,一定难以为继。
大顺的商人很羡慕我们公司的制度。
可惜,他们没胆量、也没能力学我们,绞死自己的皇帝,请一位外国人来当天子。
我们的制度优势,可以确保一切以盈利为目的。
依照委任状第七款之规定,我这样级别的公司高级员工、且持股1000磅以上的人,是可以提出召开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提议的。
只要董事会半数通过,即可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转型之问题。
依据1726年之新授权法,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制定法律、开设法院、制定税收政策。这已经为公司的转型铺垫好了一切。
现在,需要的,就是我这样的、以及在印度等地的公司高级职员,写一份非常明确的企划书,说明公司转型、加大在印度投资、摆脱对中国贸易的依赖、以及这么做将为公司带来高额利润即可。
既然我们的制度优势可以确保一切以盈利为目的,那么我这份建议书的出发点,也应该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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